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梅秀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卫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第二中学学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时爱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玉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秀香与被执行人李卫强、李玉春、时爱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465.39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