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执恢字第391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与丁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济南森迪商贸有限公司;郭翠芝;丁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历执恢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森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翠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翠芝,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丁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森迪商贸有限公司、郭翠芝。丁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森迪商贸有限公司、郭翠芝、丁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