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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7-2号

杨滨、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杨滨,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7-2号

申请人:杨滨,船员。

被

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申请人杨滨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舟捞工16”轮,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舟捞工16”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24000元,并提供了(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滨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滨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单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