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3号
原告:王新濛,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李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濛保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濛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