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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3号

王新濛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濛,李梅,王新濛,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3号

原告:王新濛,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李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濛保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濛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