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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执字第590号

2010-590闫正光与李福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阎正光,李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蓬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阎正光,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被执行人李福林,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小雪镇北雪村。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福林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蓬法执字第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荣宗

审 判 员  任玉堂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乙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