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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481-2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长喜、常保玲、赵振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长喜,常保玲,赵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481-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长喜。被执行人常保玲。被执行人赵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长喜、常保玲、赵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已转让,不再享有该债权,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