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1101号

王占民与刘井海、刘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民,刘井海,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民,男,4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井海,男,3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猛,男,3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猛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一台(白色,车牌照号为蒙*****),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刘猛自行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设定它项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