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民二终字第44号

安徽省红业医药有限公司、乐平大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红业医药有限公司,乐平大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红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199号生命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3167674-7。法定代表人高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平大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接渡叉路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6748757-4。法定代表人李钦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叶兆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乐平大连医院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镜,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红业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文生

审 判 员  舒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周宗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