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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703号

韩瑞霞与段子成、张进茂、樊庆金、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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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韩瑞霞,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段子成,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进茂,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庆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瑜,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瑞霞与被执行人段子成、张进茂、樊庆金、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段子成、张进茂、樊庆金、刘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进茂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县支行的工资予以冻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进茂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支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刘丙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