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霞。
被执行人:李季龙。申请执行人周海霞与被执行人李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宏才
审 判 员 周 程
代理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