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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执字第00007号

周海霞申请执行李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海霞,李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霞。

被执行人:李季龙。申请执行人周海霞与被执行人李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宏才

审 判 员  周 程

代理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