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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执字第0022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与宋隆忠、宋梓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宋隆忠,宋梓萱,高家喜,叶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2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负责人:吕多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隆忠,农民。

被执行人:宋梓萱。

被执行人:高家喜,农民。

被执行人:叶小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以本院(2014)旌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国斌

审 判 员  赵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逸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