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2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负责人:吕多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隆忠,农民。
被执行人:宋梓萱。
被执行人:高家喜,农民。
被执行人:叶小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以本院(2014)旌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国斌
审 判 员 赵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逸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