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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00-1号

赵如进、覃耀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0-1号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如进,农民。被执行人覃耀伟,农民。被执行人覃淑一,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如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如进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山信用社账号为16×××33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4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超出冻结限额部分可以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耀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