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的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任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任劳人仲字第2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