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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91号

孟某与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某,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的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任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任劳人仲字第2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