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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108号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国,王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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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玉国,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河,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玉国、王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行人赵玉国,王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 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娄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