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某邮储银行。被执行人高某,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安阳某邮储银行诉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