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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41-1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德力高待电子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行执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依法为孙正礼、李丽珍缴纳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总计20477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现已不经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孙永刚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