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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复执字第00088号

徐兆珍与苗克华、肖运祝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复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徐兆珍。被执行人苗克华。被执行人肖运祝。被执行人王俊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苗克华、肖运祝、王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克华、肖运祝、王俊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苗克华、肖运祝、王俊梅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肖运祝所有的苏G×××××起亚牌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于2015年5月23日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谢文智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苏G×××××起亚牌YQZ7169M小型轿车一辆,成交价为78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苏G×××××起亚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文智所有。

二、买受人谢文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