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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10号

苏志娟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志娟,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10号

原告:苏志娟,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393-6.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娟与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娟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执行款余款33000元,并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执行款余款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