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被执行人张翠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2012)霸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辉于2015年6月14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张翠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