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邱钦光。被执行人邱华柱。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