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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676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钦光、邱华柱其他权属、侵犯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钦光,邱华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邱钦光。被执行人邱华柱。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