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执字第282号

赵明刚与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刚,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勇,男,1976年3月8日出生。赵明刚申请执行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8.5元。现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