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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639号

王某与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宿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雷敬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