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5-2号

李丽珍与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珍,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珍,女,1977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丽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5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丽珍工资16786元及利息,支付经济补偿金24416.28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开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微调机JWT-201A四台、镀膜机JDW-2二台,查封期限一年。系轮候查封。2015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德力高电子有限公司现已不经营,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孙永刚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