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295号申请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申新江,男,1973年10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申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滑城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现申请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申新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城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