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发明,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所:云南省昆明市关平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元。申请执行人王发明与被执行人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发明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6万元,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3384元,执行费36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程序,查无被执行人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参与分配210776元。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