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05号
原告:陶庆华。
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展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马鞍山市嘹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华与被告马鞍山市展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嘹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陶庆华在收到本院预交公告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庆华负担。
审 判 长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高钏翔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