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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7号

陈美娣与冯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美娣,冯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娣,女。被执行人冯歧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歧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何淑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