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娣,女。被执行人冯歧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歧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何淑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