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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709号

孙秀英与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丛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709号本院2016年6月6日对上诉人孙秀英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冯丛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12页第8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656元,由上诉人孙秀英负担30345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1元。”应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上诉人冯丛志、上诉人孙秀英负担31376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冯丛志、上诉人孙秀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56元,由上诉人孙秀英负担30345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1元。”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

审判员  谷 娟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