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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法执字第399号

袁兰菊 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3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捍磊

被执行人:袁兰菊。本院已立案受理李捍磊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6月1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