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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赵维与被执行人于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维,于贵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女,汉族。被执行人于贵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赵维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秦旭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