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女,汉族。被执行人于贵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赵维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秦旭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