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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55号

王中辉、彭育春与晋中市开发区瑞祥机械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中辉,彭育春,晋中市开发区瑞祥机械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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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王中辉,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原告彭育春,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平武镇安兴村村民,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晋中市开发区瑞祥机械加工厂,地址:榆次区郭家堡村委会正南街花圃。负责人李旭岗。

原告王中辉、彭育春与被告晋中市开发区瑞祥机械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中辉、彭育春不能提供被告晋中市开发区瑞祥机械加工厂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回原告王中辉、彭育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其他诉讼费360元,共计177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个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惠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