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执字第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朱继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568号。代表人任之国,行长。被执行人朱继训。被执行人李玉花。被执行人王玉海。被执行人任秀丽。被执行人李志爱。被执行人王三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继训、李玉花、王玉海、任秀丽、李志爱、王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菏开商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