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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52号

賈廷灿与陈传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賈廷灿,陈传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52号

申请执行人:賈廷灿,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传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賈廷灿与被执行人陈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賈廷灿申请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西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