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89号罪犯杜宜兵,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杜宜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宜兵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宜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宜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