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34号
申请人: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进,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张家坡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洲,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GR0413D0074的《委托代理合同》系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证据灭失,特申请对该合同予以调查,并提取复制件。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合同编号为YGR0413D0074的《委托代理合同》进行证据保全,并提取复制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