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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083号

吕宗伟与吴永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宗伟,吴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083号申请执行人吕宗伟,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吴永忠,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吕宗伟与被执行人吴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90000元、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逾期利息及本案受理费2050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金涛。

代理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永忠与黄雪余、黄新萍、黄嘉栋共同共有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翔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