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刘淑芳(120225194911093425),女,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魏各庄村,现住蓟县。原告刘淑敏(120225195804083429),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柳河套村,现住蓟县。原告刘淑彩(120225196308103325),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九百户村,现住蓟县。被告刘淑梅(130229196802103424),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告杨江(120225195010110077),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学武(120225197512300670),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艳丽(120109197809236600),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蓟县。七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女,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光(120225199006303317),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六百户村,现住蓟县。委托代理人高维宝,男,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福(120225196809053311),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诉被告刘子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芳、刘淑敏、刘淑彩、刘淑梅、杨江、杨学武、杨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宁久旺
审 判 员 李爱冰
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