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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549号

谢伦祥与谢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伦祥,谢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549号申请执行人谢伦祥。被执行人谢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冷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勇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谢勇具备执行条件时,谢伦祥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冷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冷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段文彬

审 判 员  阳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兰思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