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63号
原告:席海平。
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安县建设局,住所地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海平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