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秀,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崔艳,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加兵,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玉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成、崔艳、王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崔艳、王加兵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玉秀借款8.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790元及申请执行费1220元由被执行人王成、崔艳、王加兵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刘耀光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瑞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