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杨连志。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志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