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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万瑞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瑞禄,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万瑞禄,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马凤举,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万瑞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四查”后,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