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7-3号
申请人:何永刚,船员。
被
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申请人何永刚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舟捞工16”轮,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舟捞工16”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24000元,并提供了(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永刚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永刚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单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