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执保字第120号申请人云南广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居委会义路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颜利明,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新圃东街**。法定代表人高明星。
申请人云南广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广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143865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对此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386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其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