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异第18号异议人刘联英。申请执行人韩留锁。被执行人田章林,被执行人郭素芹,系田章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留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章林、郭素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联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联英称,要求依法对该院查封郭素芹存款30000元予以解封。理由如下:异议人刘联英于2013年2月8日通过信息部中介购买郭素芹、田章林位于霸州市胜芳镇御芳园3号楼3单元1002室楼房一处,双方议定了交易价格,于2012年2月8日交了购房款定金45000元。2012年2月9日将其余房款300000元给了郭素芹、田章林双方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房屋出售前的债权债务一概由卖方负责,双方交易完成后卖方将相关的材料的材料及还款存折一并交给买方。后买方按规定向该存折按规定向该存折上打款还贷。异议人买房后向郭素芹、田章林(买方)存折打款事实清楚,法院冻结的郭素芹银行存款是异议人个人的钱,故提出异议,请贵院予以解封。异议人刘联英同时提供房屋买卖暂定协议一份、买卖房协议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两张、郭素芹存款折一个。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韩留锁与被执行人田章林、郭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霸执字第7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素芹银行存款30000元。经询问刘联英,刘联英称,其于2012年2月8日交了购房款定金45000元,于2012年2月9日又将300000元房款汇给了被执行人田章林,其余房款按规定向该存折按规定向该存折上打款还贷,其中两次在柜台上交的钱,其他的钱都是在自动取款机上直接存的。经核实,刘联英在2012年2月9日曾汇款300000元,收款人为田葳。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联英主张其购买了二被执行人的房屋,并按规定向郭素芹的存款折上打款还贷。经核实,刘联英并未打款给被执行人。刘联英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向郭素芹的存款折上打款还贷,因此异议人刘联英不能证明其购买二被执行人房屋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本院冻结的郭素芹的银行存款为其个人所有,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郭素芹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对异议人刘联英所提异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联英对本院冻结郭素芹名下银行存款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