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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63号

席海平、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海平,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63号

原告:席海平。

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安县建设局,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城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海平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