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山被执行人张凤学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井山与被执行人张凤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井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