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556号申请执行人肖志华。被执行人谢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冷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勇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谢勇具备执行条件时,肖志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冷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冷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段文彬
审 判 员 阳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兰思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