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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48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小联、吴辉、周艳利、耿亮、丁联霞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陈小联,吴辉,周艳利,耿亮,丁联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被执行人陈小联,男,被执行人吴辉,男,被执行人周艳利,女,被执行人耿亮,男,被执行人丁联霞,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小联、吴辉、周艳利、耿亮、丁联霞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联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