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56号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号C幢1,组织机构代码66085672-8。法定代表人张兴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有英,女,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441号2幢3单元6-2,系原告公司销售副总。被告贵州鑫康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组织机构代码55190967-5。法定代表人杨惠芬。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琪农机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康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康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金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琪农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英、唐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康农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琪农机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3年1月建立长期买卖关系,并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美琪农机销售合同》。2014年5月2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683620元未付。后经催收,被告仅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了100000元。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36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362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鑫康农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以美琪农机公司为供方(甲方)、鑫康农业公司为需方(乙方),双方签订《2014年美琪农机销售合同》,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贵州省兴义市8县及盘县区域内经销普发牌微耕机;2、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3、乙方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在授权区域内基本目标销售任务为800台,乙方首批购货指标不低于100台,月度销售任务具体为1月份100台、2月份400台、3月份300台;4、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生产发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需甲方给予欠款支持。2014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显示: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尚欠原告2013年货款380450元;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被告发货100台,价款合计308300元;2014年3月11日发货100台,价款合计312450元、2014年3月18日发货80台,价款合计2474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7日付款380000元、2014年3月10日付款184980元;截止2014年5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3620元未付。后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2014年美琪农机销售合同》、对账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美琪农机公司与被告鑫康农业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2014年美琪农机销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方式为先款后货,但原告于收到货款前即向被告发货,被告应于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于出具对账函后仍未付清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应继续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83620元,并支付原告以58362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贵州鑫康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836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8362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贵州鑫康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西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